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3编、158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规范机构设置、防范“条条干预”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变更机构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
2.超权限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超限额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违规设立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擅自撤销、合并机构,违规审批机构名称,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和擅自加挂牌子;
3.违规将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实体化;
4.超权限核定领导职数,超范围核定领导职务名称,违规提高领导职务层次,超限额核定领导职务数量,违规核定兼职领导职数,未按规定程序核定领导职数;
5.未按规定执行进人核编制度,行政关系调整后未按时上下编,违规超编进人。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条条干预”是严重影响党对机构编制集中统一领导的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涉及干预的文件作为依据动议、申请机构编制事项。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按规定程序动议、申请机构编制事项;动议的机构编制事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
2.以存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设置问题的文件为依据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
3.未按规定执行机构编制年度报告制度;
4.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整改不力、拖延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约谈或者责令说明情况后再次发生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以下内容属于条条干预行为:
(一)要求地方或下级部门对口设置或独立设置机构(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调整职责和规格、设置领导职数。
(二)对地方或下级部门提出人员编制配备标准及要求。
(三)将机构编制情况作为安排项目、分配资金的必要条件或优先条件。
(四)对地方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或要求整改。
(五)将机构编制情况作为评比标准的资格条件。
(六)将地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估标准,赋予分值并打分。
(七)其他涉及干预地方机构编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