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景德镇市委编办以探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为载体,着力推进事业单位制度机制建设。为适应事业单位发展规律,提升机构编制保障的质量效益,经过深入调研、充分沟通、严格审核,在制定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事业单位的设置与严格上下对口的行政单位相比,更加凸显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个性,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只能保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职能可变性较大,需要调整的频率较高。我办主动解放思想,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备案制。
一是自主确定,激发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以往在制定各单位的三定规定时,各部门(系统)普遍认为这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事,自己只要做好配合就可以,主动参与到机构编制事项中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较低。为激发部门参与的积极性,更加准确的将各事业单位的职能确定到位,在制定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时,对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之间的职能进行区分,以确保所属各单位之间职能不交叉,职责界限清晰,既激发了主管部门的工作能动性,又加快了改革后事业单位从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
二是严格审查,维护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在各部门(系统)自主确定各单位职能的基础上,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机构职能编制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各事业单位职能在主管部门职能范畴内,不得超出单位主要职能或派生新的职能、不得承担或变相承担行政及生产经营职能,不得将机关承担的职责委托或授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确实维护各部门“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的权威性。
三是备案实施,保障机构编制调整的灵活性。按照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三定规定的制定具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这就决定了三定规定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如需要进行修改,短时间难以完成。对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来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所承担的职能需要变更的可能性和紧迫性都比较强,采用备案制既能保证其职责不脱离规定要求,又能及时跟进发展所需,保障机构编制调整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