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审改办,市各涉审单位:
《景德镇市市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市政府令第4号)公布后,国务院于2014年8月12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11月26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两份文件,再次作出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为做好我市的衔接工作,经请示市审改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文件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工作一律停止实施。
2.对国发〔2014〕27号和国发〔2014〕50号文件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梳理做好承接准备。
3.目前《景德镇市市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市政府令第4号)所列各单位的行政审批权力在项目名称上是否需作进一步修改,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否存在哪些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县(市、区)更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
请各涉审单位接本通知后,认真对照市政府第4号令下发后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文件,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列出本单位新取消、下放或需调整的项目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周内报市审改办,并请市政府行管委、市政府法制办做好配合工作,以便市政府及时调整我市市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除市政府第4号令下发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新设的行政审批外,各涉审单位报送的材料中不得要求增设行政审批项目。
特此通知
景德镇市审改办
2015年1月12日